我们是医护人员,全民免疫屏障最前线有我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08:33:20

它试图将传统的黑箱法律转变为自动智能决策的机器系统,从而将马的法律转变为黑箱之法。

[59]既然被毒蛇咬伤的手必定难以保全,若不及时截肢更会有生命危险,理性人定会壮士断腕,以保全自己的生命。至于返回现实社会后,个人理念不同之疑问,既有理论其实也已经对其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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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紧急救助条款的设立昭示立法者认可推定的同意。[55]如A的手被毒蛇咬伤,无论如何都难以保全,但是若拒绝治疗,还将会危及生命。[71]〔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版,2010年)199頁参照。但是,无因管理之目的在于理清无因管理人与权利人之间基于无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推定的同意之目的在于通过行为性质的认定以解决管理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二者的性质与规范目的均不相同,对管理人费用的补偿并不能否定其侵害他人法益的事实,因此以无因管理的费用补偿论证管理人行为的合法性,恐有张冠李戴之嫌。有鉴于此,本文以尊严死为切入点,基于生命不可衡量之原理,批判现有推定同意的正当化依据,而后以无知之幕背后理性人的选择论证推定同意的正当性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提出其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被害人承诺,因而具有与现实的被害人承诺一样的规范效力,最后阐述推定的同意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范围并论证尊严死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推定的同意。

〔日〕川端博『刑法基本判例解说』(立花书房,2012年)67页参照。[17]Vgl.Urs Kindh?user, Zum sog.,,unerlaubten Risiko, FS Manfred Maiwald,2010, S.404. [18]〔日〕前田雅英『刑法總論講義』(东京大学出版会,5版,2011年)351页参照。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不断清算和抵制最大的政治黑箱系统,它在18世纪以降形成了包括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民主选举、议会辩论、公共领域、人民主权、权利法案、司法审查在内的各类现代政治建制,正如康德所言,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所有的事情或其他权威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接受审判。

马克思和韦伯也进一步揭示了机器异化、诸神之争、现代铁笼、专家精神等背后呈现的系统黑箱的崛起。换言之,在网络算法社会中,消费者不得不将大量的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无偿贡献、授权和委托给科技公司,而这些科技公司的算法机制对于这些信息数据的占有和处理方式,实际已经形成了封闭的黑箱状态。在今天,无论是交通出行、金融投资、社会保险、教育医疗、就业雇佣这些领域,实际都已受到无所不在的算法治理的全面渗透。黑箱性不必是一个负面的价值概念,甚至为了自由的名义需要恒久维护它的存在,但唯有伟大的政治和法律行动,才能抗衡和抵御黑箱社会的无限制扩张。

但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当代网络算法社会呈现的高度不对称的信息权力,也就更应当纳入到一种信托/受托的法理框架中予以重新认识。历史经验是未来的引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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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的治理,其策略是借助官方系统的黑箱性来巩固统治之神圣性,以此对抗外部敌人、命运和自然的无常。不过,仔细再想,伊斯特布鲁克似乎有意回避了马与网络的本质不同。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就可能被转变为算法,网络法也可能被蜕变为网络算法。为了解决纠纷,我们信任法官与律师,因为他们具备了普通人无法洞识与掌握的黑箱性知识。

事实上,19世纪晚期的这些新黑箱现象,首先源自于近代工业革命和科技变革的力量。但另一方面,此类黑箱性又不能保持在自我隔绝、固定不变、居高临下的状态,社会沟通要求在特定阶段打开这些密闭的黑箱,让黑箱暂时变为白箱,谋求论证、解释和说明,呼吁辩论、疑难与质疑,努力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从而促成社会信任与合作。法律世界并无新鲜事,网络法的那些事儿,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新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可以毫无阻碍地切割与处理一切网络法律问题。四 专业知识权威作为受托人承载着一种特定的信托义务,既然信托人基于实际需要必须无条件地信任职业专家黑箱,他们就将自己无条件地托付给受托人,同时也将自己的一系列隐私和利益损害的风险暴露于外。

这样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想象,将一切社会等级层面的黑箱性转移和汇聚到原子化的个体之上,并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为此种个体黑箱的互动设置界限并予以政治能量的集约转换。一 芝加哥学派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Frank H.Easterbrook)在其名篇《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中,提出了一个颇具挑衅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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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宗教仪轨、秘传知识、摩西约柜和克尔白天房、人的难以相互理解、市场看不见的手、官僚机构的繁琐建制、医学专业术语、爱情之捉摸不透,举凡在沟通中存在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对等、权力不平等、关系不平衡,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互动、组织与系统层面的偶联性(contingency)和晦暗性(opacity)特征,都构成了黑箱社会的底层架构。这些黑箱性在试图揭示一切旧有黑箱算法本质的同时,其自身也成为了最大的黑箱。

也就是说,当我们进入到一个新的网络时代(society of networks),它已经既不是19世纪的个人性社会,也不再是20世纪的组织性社会,而是变成了一个新的算法性社会。苏格拉底所谓一人一事、各从其性的理想社会分散了黑箱性的总体风险。但所有古代文明都不能根本解决社会等级分化带来的黑箱性困境,近代欧洲更是因为天主教系统的黑箱腐败以及由宗教改革带来的政教系统内部黑箱冲突的失控,首先开始寻找新的解决这一根本难题的启蒙主义思路(用光明照亮黑箱)。概而言之,现代社会的黑箱性高度依赖法律系统的黑箱性进行化约,为了达到社会黑箱复杂性化约的目的,在专业法律人和法律客户之间必然形成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关系,法律黑箱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与法律系统的权威性就有赖于这种黑箱。也就说是,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算法程序的开发者、编程者、运营商、制造商,它们所要承担的实际是类似法律人、医生、会计师、新闻记者这样的特殊信托角色,它们的首要法律身份不再是发出告知/同意、自由数据交易、相互协商条款的生意人,相反,它们在当代承载着作为核心信息受托人的关键角色,因此,它们必须相应承担起一种严格的忠实照顾和诚信看护信息信托人的法律义务。对此,荷兰学者希尔德布兰特(Mireille Hilderbrant)提出了借助设计的法律保护(legal protection by design)思路,人类价值在算法黑箱社会的延续,必须依赖技术手段的辅助,以技术对抗技术,但法律本身也绝不能被技术黑箱同化。

换言之,在信托理论的解释下,社会黑箱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服务黑箱主体自身的利益,而最终在于保障和成就黑箱对象的利益。既然法官和律师的大脑也是黑箱,为什么还要对他们赋予信任?传统的信托义务和职业伦理是否可靠?这些来自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的质疑,实际也潜在推动了控制论、认知科学、人工神经网络、机器深度学习和晚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内在动力和偏好都是希望通过海量的数据搜集、清洗、标记、建模、计算、分析,可以最终揭示社会黑箱的算法机制,进而运用人工语言的逻辑计算和神经网络推导,在未来的算法社会中避免任何黑箱性的存在。

除此之外,古代社会在解决黑箱性问题过程中还演化出了诸多机制,例如皇权/相权、内臣/外臣集团、文官/武官系统、御史监察体系、政教对立、御前会议、封建契约、骑士圆桌会议、等级议会等等,体现于法律上则是神圣法/世俗法、官方法/民间法、普通法/衡平法的并立,以及特别体现于欧洲中世纪的裁判权竞争以及独立法律职业阶层的逐渐出现。它在宪法上经由基本权力/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公法/私法的全面布局,演化形成一个既充分维护社会(个体)黑箱性又极力限制政治(权力)黑箱性的动态结构。

漫长演化的田土地产、户债纠纷和人身伤害的规则,可以顺畅对接马的挑战,将一切马化于法律的无形。这成为了现代社会在处理黑箱性问题上一个极其重要却极易被忽视的维度。

换言之,古代社会的政制症结就在于黑箱性的上下不对称,统治者对各类资源形成高度垄断,无法与民间社会形成上下沟通并主动打开黑箱。无论是法律行业、医疗行业、金融会计行业、新闻记者行业,这种因应于黑箱必然性的信托关系,实际成为了跨越当代个体社会与组织性社会、连接私人机制与公共制度的共同要求。如果说伊斯布鲁克冀望通过主体/客体、行动/自然、人格/财产这些二分概念来把握法律与网络的关系,但实际上网络(web of web)正在拆除这些二分法概念,它所要应对的实际是一系列新的世界、空间和时间的图景,不再是农业时代有关人与事物关系明确的归类、定位、控制和处置的法律问题,而是一系列新的动态性的法律事务、实践和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变异。为了满足信息社会的沟通需要,消费者必须依托大科技平台的算力资源与算法手段,对此,我们很难在算法透明性和可解释性方面提出过高要求,这与上述自由职业信托内在的黑箱知识前提是类似的。

更重要的是,通过宪法化机制在政治民主化和法律实证化之间形成一种自我反馈和反思性指涉的递归循环机制,来促成政治权力黑箱的常规程序性自我净化。也即,为了避免在黑箱互动中形成囚徒困境,关键是要为黑箱的相互博弈拉长未来稳定合作的时间预期,将一次短期博弈转变为多次持续博弈,将不对称的黑箱状态通过形式主义的平等法律赋权,转化为信任对称的白箱状态,将博弈游戏化,从而为法律稳定社会规范预期的功能实现争取到时间。

相反,笔者希望通过一个更为神秘而本质的黑箱(black box)概念来展示网络法的特性,以及在其特性背后所牵连的人类问题的永恒性。而在这个新的算法治理时代,黑箱性不再仅仅存在于个人、国家或职业团体,而是变成了一种普遍性、环境性的技术基础架构。

在传统的信托关系中,在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比较明确的服务回报关系,而当代网络经济的免费模式则在解构传统服务报偿关系的同时,也潜在腐蚀了传统信托关系的动机结构。对于这一悖论,除了在演化中形成对法律系统的建制信赖(faith)之外(所谓法律信仰),更依托于一种英美普通法意义上的信托关系(trust relationship)的建立。

马和网络显然不只是事物种属的差别,无法与牛羊、森林、钢铁、牧场简单类比。但所幸的是,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官府多不过问民间细事,专制权力虽强,但基础渗透能力孱弱,官方黑箱带来的危险多受限于统治半径的技术制约,并被社会的网格分化状态所分散。所以,受托人也就具有了一种不同于简单的服务承揽合同的信托义务,这在律师职业伦理中,也就形成必须忠实照顾(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和诚信看护(ethic of care)当事人利益的特殊伦理要求。近代领土国家的国家理性(raison d'etat)运动,首先是全面清理了社会权力黑箱弥散带来的普遍战争状态,经由国家利维坦的社会契约整合,将所有统治层面的黑箱性集中和垄断到一个唯一的世俗化权威手中。

所需要的无非是三件事:提炼普遍规则、创设财产权,剩下的工作就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完成。如果说,亚当·斯密和康德洞察到了黑箱崛起背后隐藏的历史狡计,尼采与海德格尔都无比担忧这些演化趋势。

其次,是解决纵向层面的政治黑箱性问题,它主要经由政治民主机制、公开舆论监督、宪法审查体制、正当程序保护等,形成对权力黑箱的持续监控、质询、反对和改造。恰如前述,现代法律是维护和制约社会黑箱性的重要机制,但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黑箱。

套用柏拉图对技艺德性的论述,算法技艺首先不应当是追逐自身的利益,而理当是成全算法对象的利益。法史专家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实际也正是对官方黑箱性过剩和民间黑箱性不足的一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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